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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暂估成本”纳税调整容易产生哪些误区

作者:admin  日期:2021-04-20 14:13
来源:[db:来源]  阅读量: 79

对于“预计成本”,上海注册公司基层税务机关有两个常见的答案:

答1:成本没有发生,属于非发生成本,需要纳税调整。

回答2:成本确实存在。如果无法获得真实合法的文件,需要进行纳税调整。对于年度最终结算结束前取得的真实合法的证明,允许税前扣除。

答案1基于: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,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等费用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。

回答2根据《发票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1993年第6号令)第22条。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,上海注册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。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国税发〔1993〕157号)第32条规定,《发票管理办法》第22条所称不合格发票,是指未经税务机关监督应开具或取得的发票,或者项目不全、内容不实、字迹模糊、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、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伪造或无效发票。

 

对于回答1,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异议。对于回答2,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不一。

纳税人指出,答案2的依据是“取得不符合要求的发票”。前提是拿到发票,估计成本根本没拿到发票。基础不正确。

因此,注册公司基层税务机关对答案2提出了新的依据,即《发票管理办法》第36条规定,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包括:未按规定取得发票;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可以分别处罚。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49条第1款规定,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行为。